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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的检验日期:2008-12-19 浏览量:
核心提示:
水质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 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 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 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 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 检验项目的全分析。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4.2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6.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测本规范第4.2节表1中规定的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6.5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