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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排放废气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日期:2008-12-22      浏览量:
核心提示:

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向大气排放大量的工业废气,包括可燃性气体含硫化物的气体、有毒的气体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等。这些气体随着废气的排放扩散到空气中,首先是会被人吸入体内,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甚至造成损害,其次也会对植物和建筑物等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损害,必须进行污染防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工业生产排放废气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污染措施,具体内容包括:
    1.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确实需要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业生产向大气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如汞蒸气、氟化物、氯气、氧化锌等,对人体危害十分严重。这些气体有的可致人慢性中毒,有的可导致人体或动物的一些部位发生病变,必须对其排放严格管理,确需排放的必须要经过净化处理,不能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2.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工业生产向大气排放可燃性气体,主要是指石油化工、化工、煤矿等行业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体。这些气体都可以作为工业和民用的燃料和热源,如果将排入大气的焦炉气、石油化工尾气、煤矿矿井瓦斯等可燃性尾气加以利用,一方面可以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和有效利用资源。
    3.炼制石油、生产合成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的生产过程中排放硫化物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户”。二氧化硫排放入大气后,其中的部分会转化成三氧化硫与大气中的水份或其他物质化合成硫酸或其他硫酸盐,通过降水形成酸雨,对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对排入大气的硫化物进行污染防治,是从源头防止酸雨产生的重要措施,对防治酸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放射性污染源分为天然放射源和人工放射源。天然放射源是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具有天然放射性的物质。我国的人工放射源主要是生产、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企业排放的放射性废物以及医疗、工业和科研用的X射线及封闭性放射性物质。当放射性污染排入大气环境中,使其放射性水平高于天然本底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会对大气造成放射性的污染。气溶胶是由固体粒子、液体粒子及液体粒子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一种悬胶体。向大气排放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对人体产生辐射伤害可以分为射体效应和遗传效应,其类型又可以分为急性伤害、慢性伤害和远期效应等。当吸收剂量大时可造成人在几分钟至几小时内死亡。由于大气环境范围广,又有流动性,防治放射性物质对大气的污染尤其重要。通常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的处理,主要是进行放射性气体的净化。根据放射性废气的理化性质和排放条件及要求,可采用静电除尘、湿式净化、旋风分离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