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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物排放的基础知识

日期:2009-12-22      浏览量:
核心提示:

关于污染物排放的基础知识

1 如何掌握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答:综合性标准是以通用性治理技术为依据,增加控制项目,提高适用性,其主要污染控制因子应尽可能全面;行业性标准是以行业的生产工艺,规模和处理技术水平为依据,规定排污限值。鉴于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行业性排放标准(如:工业炉窑标准)的行业特征并不明显,所以在标准实施中,行业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相对较少,在体现不交叉执行原则时应理解为:当某一污染因子在综合性标准与行业性标准均已制订排放限值时,不交叉执行。对于在行业性标准中缺少的污染因子应以综合性标准做为补充。只有这样,某些行业中所排放的污染物才不会出现失控。例:某铁合金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有烟(粉)尘、SO2和锡及其化合物,因为这是工业炉窑排放的污染物,根据“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对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有烟(粉)尘、SO2 的排放限值,这个铁合金炉排放的烟(粉)尘和SO2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锡及其化合物仅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有此项排放限值可以依此来评价其是否达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工作,以期对于国家环境标准补充和加严。

 


2 对于我国所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没有的污染控制因子(如CO等),应如何评价其排放是否达标?
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科标[1997]015号文件规定,如果需要,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依据地方污染物排放评价其是否达标和征收排污费。


3 监测固定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如SO2)时,因国家分析方法尚不配套,应如何操作?
答:在一般情况下,当国家颁布某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有国家颁布的测试分析方法与其配套,但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分析方法标准滞后。为弥补这一问题,有的排放标准中已采用标准文本附录的形式,注明分析方法。如《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附录A:苯可溶物(BSO)的测定——重量法;另有几项排放标准要求参照国家环保局主持编写的《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一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待国家环保局颁布相应立法标准后,执行相应标准。


4 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烟囱高度有何规定?应如何执行?
答: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烟囱高度的规定和执行见表2。


表2 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的规定

5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哪些区域有“禁排”的规定?其原因何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区域均属于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一类质量功能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编制时考虑到国家的上述规定,均对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炉窑、水泥厂和炼焦炉提出了“禁排”的规定,(其中水泥厂1985年8月1日起在一类区建设的“禁排”),其目的是落实国家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区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于在用的工业炉窑、水泥厂和炼焦炉则必须要达到各标准中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烟气黑度”的规定,其内容和监测方法如何掌握?
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有“烟气黑度”的规定。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人们感观对颜色、气味为基准的污染物,烟气黑度等;另一类是以有害物质的浓度或排放量为基准的,如烟尘、SO2、NOx等。
19世纪末法国科学家林格曼将烟气黑度划分为六级,其标准形式由六个14×21cm不同黑度的长方形小块组成,其中除白、全黑分别代表烟气黑度的0级和5级外,其余4个级别是根据黑色条格占整块面积的百分数来确定,黑色条格的面积占20%为1级;占40%为2级;占60%为3级;占80%为4级。以上评价烟气黑度的图,称林格曼烟气黑度浓度图,其六个级别称林格曼级。
烟气黑度的测试通常采用对照法或测烟望远镜观测。对照法即是用林格曼烟气浓度图与烟囱排出的烟气按一定的要求,比较测定;测烟望远镜具有体积小,便于携带,观测方便等特点。观测时,可将烟气与镜片内的黑度图比较测定。上述两种测定方法简单方便,但是最大的缺点是测定结果容易造成人为误差。
为了更精确测定烟气黑度,也可以采用光电测烟代,这是一种能够在仪器内部标定,自动测定烟气黑度等级的仪器。它可以通过光学系统处理,把光信号变成电信号输出,由显示系统显示出烟气的黑度等级。光电测烟仪测试比较客观准确,但需要避免在多云、大风或雨雾天观测。


7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由哪个单位编制颁布?如何操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9年5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114号)通知指出:“地方环境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标准经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环境标准的编号方法见附件。”“地方环境标准在制订过程中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并在标准发布后1个月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已经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现行的地方环境标准进行清理。对制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又需要继续执行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按要求报批、编号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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